要搞清楚为什么假药有效,首先要对假药与劣药的概念有一个明确清晰的认识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:
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(包括配制,下同)、销售假药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假药:
(一)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;
(二)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,按假药论处:
(一)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;
(二)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、进口,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;
(三)变质的;
(四)被污染的;
(五)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;
(六)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。
关于劣药在第49条有规定:
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、销售劣药。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,为劣药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,按劣药论处:
(一)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;
(二)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;
(三)超过有效期的;
(四)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;
(五)擅自添加着色剂、防腐剂、香料、矫味剂及辅料的;
(六)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。
通过对国家法律有关药假药与劣药和定义就可以看出,为什么假药有效。从定义可以看出,以下几种情况的假药是有药效的:(一)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;(二)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;(三)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;(四)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、进口,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;(五)变质的;(六)被污染的;(七)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;(八)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。只有一种情形的假药是无药效的,即“(二)以非药品冒充药品”的情形。
按照这个定义,大家已经可以看出使用假药的风险了,其实还有一种看不到的风险就是当您不知道药品所含成份,或它标称没有某些成分,而实际含有某些成分时风险极大。其风险包括:
(1) 未知化学成份导致的毒性与副作用;
(2)因不明成分、导致与其它药物不合理的搭配
(3)成分不明,选药不当;
(4)质量与含量控制不佳,导致药量忽大忽小,造成药物中毒;
(5)药物被污染后增加额外中毒风险或感染风险;
其实还有很多,难以归纳,大家可以在贴子里跟贴谈体会吧。